李胜利故意杀人案(辩护人“抠”出的“自首”)

案情:

1999年正月初二,李胜利以被害人王×欠钱不还装赖为由,在王×家属院持枪(汤系银行保卫科工作人员)将王×击毙。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子弹,排查出是银行保卫科保管的枪支(该科7人持枪),后李主动承认是自己作案。

辩护要点:

公安侦查时并未认定李胜利是自首,公诉机关也未认定李是自首。法院审理时,辩护人阅卷后发现,当时公安机关排查枪支时,并未确认李是嫌疑人,因为同时持枪的保卫科7人均有可能,且枪的型号和所用子弹均属同类。在此情况下,李主动向公安交待自己是作案人,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。后经公、检、法三家联合调查,被告人的自首予以认定。

判决结果:

一审判决死缓,但省院发回,重审后认为李虽为准自首,但自首是“可以”从轻,不是“应当”从轻,故判处死刑。

体会:

律师虽左右不了判决结果,但律师的价值就体现在发现别人所不能,这就够了。该案如果没有其他原因,对被告人判处死缓是没有问题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