罗子长挪用公款被判无罪案

案情:

2012年初,广西人罗子长与某县粮食局第12粮管所所长张心义被二县检察院以挪用公款拘捕,其原因是:自2009年以来,罗子长与张心义就有生意上的来往,粮所将大批粮食卖给罗子长,双方合作很好。2011年4月,罗向张心义借钱,称内蒙有一笔生意,急需200万资金,并称一月内保证归还。由于罗、张二人关系很好,长期交往中感觉罗很可信,张便将粮所资金直接打给了内蒙一公司。20余天后,罗子长将借款直接打给了张本人。2012年1月,县检察机关集中清理职务犯罪时,以此案双方共谋挪用公款为由,将二人拘捕。

要点:

作为罗子长的辩护人认为,罗借款是事实,但借款未经罗的手,罗不知是粮所的公款,张也从未告诉他这是粮所的公款,且罗还款时直接打给了张心义,他主观上认为是借张的钱,不知道是公款。罗、张二人不存在共谋,应宣告罗无罪。

判决:

县法院判决罗构成挪用公款罪,罗不服上诉,市中院发回重审,县法院二次判决罗子长无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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