阳光诉张四忠伤害赔偿案

案情:

张阳光与张四忠是隔墙邻居,双方于1992年3月因小事发生纠纷,张四忠持木耙将张阳光打伤。由于双方系邻居,周围群众碍于情面都不愿作证,双方亲属各执一词。张阳光多次上访,后经法医鉴定后向法院起诉张四忠赔偿。案件虽小,但在当地影响很大,当地政法委高度关注,对法院寄予厚望,希望法院能够一锤定音,案结事了。

本案张阳光虽有证人,但都是自己的亲属,属利害关系人,对方予以否认。虽有法医鉴定,但法医鉴定认定张阳光左额受伤(红肿、非开放伤),而张阳光本人和其亲属均证明张四忠击打的是其右额部位,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张阳光的诉讼请求。张阳光上诉后,中院又发回重审。一审法院组织了观摩审判,各乡镇均派代表,一共500多人参加。

焦点:

张阳光右额遭受打击,但左额出现伤势,张阳光陈述及其亲属的证言与法医鉴定是否矛盾,即张阳光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。庭审中,对方坚持认为未对张阳光实施伤害,法医鉴定左额受伤,与张阳光的陈述和证言矛盾,建议法庭驳回原告请求。

要点:

张阳光右额遭受打击,但未出现伤情,却在左额处出现红肿,这种伤是内伤,是非开放性的,是对向遭受打击形成的,这就是法医学上的对冲伤(对撞伤)。代理人将这一观点阐述后,语惊四座,疑点尽消。为慎重起见,法庭又去走访了省公安厅法医专家,得到的答复是一致的。

判决:

支持张阳光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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