胜诉执行难,
领导开会忙,
内部文件神秘,
院长说了算!
 
胜诉执行难
今年已经60岁的郑立国是洛阳栾川县人,十几年
今年已经60岁的郑立国是洛阳栾川县人,十几年来因为一件官司至今无法盖新房,只能和妻子委身于20多平米的潮湿小屋。
1985年的时候,这里还是偏僻的农村。随着城镇发展,眼下这里已经成了栾川县城的繁华地带。高楼林立,还有一条小商业街,过往的行人络绎不绝。   郑立国的小屋是20多年前建的,与周围环境显得格格不入。
说起住所,郑立国夫妻俩伤心不已。女儿已经上大学,但每次回来,还要跟他们一起挤在这个小屋里。
为了能有个像样的落脚之地,郑立国已经打了十几年官司。而郑立国之所以至今盖不了新房,是因为一直没有办下来土地使用证。
1988年,栾川县曾对当地住宅进行过清理,要求各家各户办理土地使用证。眼看着邻居们当时都办了证,赵立国却干着急没办法。因为办不下来土地证,无法盖新房,前妻还和他离了婚。2004年,因为邻居起诉,郑立国被卷进了官司当中。
2011年,郑立国收到了栾川县国土局下发的一份《土地登记审查告知书》。大意是说,因为村民代表有异议,所以不能给郑立国办理土地登记手续。眼看邻居们个个都新建了楼房,再婚后的郑立国更加着急。随后,他把栾川县国土资源局起诉到了宜阳县人民法院,要求撤销栾川县国土资源局之前下发的《土地登记审查告知书》,并颁发土地使用证书。
2011年和2012年,宜阳县法院和洛阳市中院先后作出一审、二审判决,郑立国均胜诉,法院要求栾川县国土资源局撤销曾下发的《土地登记审查告知书 》,并为郑立国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。
2011年,郑立国收到了栾川县国土局下发的一份法院判决后的四年时间里,宜阳县法院曾多次要求栾川县国土资源局执行此案,可是都没有结果 。
判决生效四年来,栾川县国土局到底是什么原因,一直没有按照法院要求执行呢?
领导开会忙
9月21日下午,郑立国和他的案件代理律师裴文魁一起,来到了栾川县国土资源局。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领导外出开会,郑立国只能电话联系了栾川县国土资源局的刘局长,但依然是没有说法。
一个月前,郑立国被告知,洛阳市中院撤销了之前的判决,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。郑立国的代理律师裴文魁质疑,洛阳中院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四年了,早已经过了申请再审的时效。
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,判决书生效之后六个月之内,当事人才能申请再审,超过六个月法院就不能再受理了。

不仅如此,裴文魁还质疑,这份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存在瑕疵。在洛阳中院的一份再审裁定书中注明,依据的是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,即院长发现了之前审判的错误;而另外一份裁定书则出现了“再审申请人–栾川县国土资源局”的字样,两份裁定书有自相矛盾的嫌疑。
那么,判决生效4年的案子为什么会突然再审?法院的裁定又是否存在瑕疵呢?
神秘内部文件
针对以上问题, 9月21日下午,郑立国和律师裴文魁一起来到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。冦庭长以要接待其他人为由,没有再回答裴文魁律师的疑问。
在法院判决生效四年之后,这个案子为什么又突然发回重审?洛阳中院的行政裁定书是否存在瑕疵?裴文魁律师又找到了其他案件承办人进行咨询。裴律师根据裁定书上承办法官的名字,找到了洛阳市中院审监庭庭长牛晓萍。牛晓萍说是内部文件,不能让他们知道。牛庭长说,再审的具体原因需要问立案庭。他们只是在接到立案庭的再审裁定后,正常履行程序。
院长发现有问题无时间限制
不一会儿,审监庭的另一名法官走了过来。解释为什么再审超过时间还能申请,是因为院长发现所以不受时间限制,立案庭就受理了;但是复查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,但申请时效6个月已过,申请人又是如何提出申请?对于到底是院长发现还是当事人申请?(小编已经被绕晕,可能大概意思就是最终解释权归“主办方”所有)
随后,裴律师又折回立案庭,找到了承办法官董智伟。为何裁定时间竟然早于立案时间。董法官对此也做了解释。
2015年12月20号之前的案件, 它就是2015年的案号;2015年12月20号之后的案件,它就是2016年的案号。
目前,宜阳县人民法院已经启动了案件再审工作 。记者电话联系了宜阳县法院执行局行政庭庭长 ,庭长表示目前该案已经受理,详细不便多说。对于裴律师疑问,为何不直接改判不要再发回重审,让当事人再浪费精力多打几年官司?庭长表示是审委会定的。
郑立国和他的律师说,他们想从法院找到两个问题的答案,但始终不能如愿。一、为什么之前的生效判决,4年都得不到执行;二、这次再审到底是什么原因。我们希望法院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向当事人更详尽的解释原因。法官释法,不仅能消除当事人的疑虑,而且还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