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县粮油公司诉昌盛贸易公司违约赔偿案

案情:

1996年3月,龙江公司将一车皮玉米卖给昌盛公司,公司又转卖给某酒厂。昌盛公司将货款大部分结清,剩余十余万元未结清。8月,龙江业务员宗××又来昌盛公司,称再继续一笔交易,并起草好一式两份的合同,在昌盛公司盖章后,称两份合同必须都带走盖章,等盖好后再寄给昌盛公司。9月5日,昌盛公司接到龙江公司所在地法院经济庭的传票和起诉状,起诉状称昌盛公司违约,需赔偿违约金100万元。

要点:

代理人启程到法院复印了对方提供的合同,对照昌盛公司经理的陈述,发现合同上增加内容“一定要把上次的货款结清”。上句话的内容是“乙方(指昌盛公司)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总货款的25%”。后有一“。”号,与“25%”的右下角的“0”相临。由于对方怕昌盛公司提出异议,认为上句话结束了为什么还增加内容,于是对方画蛇添足,为造成上句话没有结束的印象,便在“25%”和“。”号后,又加上一个标点符号“,”。这样读起来便成了“25‰”,然后是“,”。为此,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两点:第一,进行笔迹鉴定,证明合同有添加内容;第二,如不鉴定,违约金的比例应按25‰确认。但龙江法院拒不解释理由。

结果:

法院强行判决昌盛公司承担违约金100万元。

体会:

当时的司法环境很差,地方保护明显,换成今天,鉴定申请肯定会被准许,即便不鉴定,也会按25‰确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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