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三春故意杀人被宣告无罪案(河南电视台法制时段报道)
案情:
1996年10月8日晚,某县供销饭店服务员李某某被杀,暴尸于棉花加工厂外墙,身上被扎17刀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从电话记录发现,被害人与王三春来往较多,王经常去供销饭店吃饭,于是将王以嫌疑人抓捕。王在侦查卷中曾11次供述李某某是自己杀的。
1997年3月进入公诉阶段后,本辩护人介入,发现被告人身上有公安刑讯逼供痕迹,且被告人伤势始终未痊愈,又取证证明王被抓捕前身体一直健康。
辩护要点:
没有合法的程序就没有合法的实体,被告人虽有11次有罪供述,但一到起诉阶段即翻供,并称有刑讯逼供情节,且创伤至今未愈,并现场出示伤情,辩护人当庭出示被抓捕前一直健康的证据。
判决结果:
因为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情节,被告人的原有罪供述为非法无效证据,故公诉机关指控王三春故意杀人证据不足,宣告被告人王三春无罪。
体会:
办案的切入点很重要,法庭是律师用真实案例宣传法律的生动课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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