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省某县盛达贸易公司诉河南某市三川公司违约案
案情:
1991年5月,盛达公司在湖北某县法院以河南某市三川公司违反合同为由,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1万元,并向法院出示盖章的购销合同,以此证明合同有效,金属公司违约。
本代理人按受委托后,首先询问了三川公司业务员高×,高×称他到湖北某县带公章商谈业务,从未与盛达公司签过合同,也可能趁他喝醉时盛达公司业务员偷盖的公司的公章。对此,本代理人半信半疑。如何用证据证明高×的话是实话,这是最大的难题。
要点:
代理人首先到法院复印了对方向法庭出示的原始购销合同,经过仔细研究后,发现合同约定“本合同一式两份”,且对方向法院出示的合同,编号为鄂-GXHT003811;其次,开庭当时,代理人请求法庭让对方代理人出示自己手中的合同复印件,法庭当庭准许。对方当事人出示的合同是复印件,编号为鄂-GXHT003812。我的发问,法庭和对方代理人不明白什么用意。代理人又问对方代理人“你手中的合同复印件是谁提供的?”,对方答“是盛达公司提供的”。本代理人当庭向法庭陈述意见“合同一式两份,01号合同对方已提交法庭,02号合同虽是复印件,但原件肯定在对方手里,否则哪有复印件?这说明两份合同都在对方手里,进一步证明对方私自偷盖三川公司的公章。”对此情节,对方无法解释。
结果:
盛达公司撤诉。
体会:
精细、精明、精神,是律师成功的基本素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