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玉宏强奸案(判决无罪)
案情:
2003年初夏,张玉宏老婆在家里开一私人饭店,聘请一女服务员李×。张本人在机关上班,也经常回家帮忙,时间久了,就与李×产生感情,后发生关系。一天夜里,其老婆听到楼上有动静,上楼后发现其丈夫与李×正在发生关系,于是就持棍打了李×。第二天又同着别人的面骂了“李×是破鞋”。李×碍于面子,就谎称张玉宏强奸了她,并到沈丘县公安局控告,张玉宏遂被拘捕。
要点:
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,会见被告之后,被告人声称二人多次发生关系,且有李×给他写的情书,还有一次李×流产,是张陪她一块去的一个私人医院,有可能还是他交的钱,并在手术单上签的字。辩护人根据这一线索,找到了李×给他写的情书,到私人医院处取到了手术单上的签字证明和药费收据,手术单和药费收据上虽然都是李×的名字,但这些原件却在张的办公室找到的。在此过程中,李×又托人捎信要拿钱私了,并称得到2万元钱后马上到公安局撤诉,对此,中间人进行了录音取证。上述证据辩护人全部提交法庭。
判决:
经庭审质证、庭后核实,最后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,认定张玉宏无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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