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简要案情:
原告张某多次到某县建设局申办建筑规划许可证未果,遂动工建设房屋,被处以罚款。后县委、县政府组织建设局、公安局、电业局、土地局、镇政府等十五家单位“联合执法”,在未下达任何书面决定的情况下,将原告房屋拆毁。原告遂委托律师以县政府、镇政府、建设局、公安局等八家单位为被告,提起行政诉讼。

二、案件背景及影响:
此案原告是当地著名的民营企业家,政协委员。房屋被十五家单位“联合执法”强制拆毁行为在当地产生了很大影响,当地媒体也予以报道。
三、律师的代理思路及工作:
律师接受委托后,首先要求此案变更管辖,指定异地法院审理。后该案被洛阳中院指定嵩县法院审理。
庭审中律师指出:
1、除建设局外,其余七名被告均无该执法主体资格,属于超越职权;
2、被告在未查清原告是否存在“继续施工”行为的情况下,做出强制拆毁“继续施工的部分”属于认定事实不清;
3、被告不制作行政决定书、也未向原告送达的情况下即将原告房屋拆毁,属程序严重违法。被告行为应确认违法。
四:法院判决结果:
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,做出了“被诉强制拆毁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”的判决。被告上诉后,二审维持原判。
五、办案体会:
1、行政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杂,应正确认定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;
2、行政强制法尚未出台,被诉行政行为属于“行政强制措施”还是“行政处罚”,适用何种执法程序,是执法单位不明程序的原因,也曾经困扰律师和法官,最后代理律师以《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》的规定来指证被告程序严重违法,得到法院和对方认同。